原则一:药物既不能滥用,也不能有病不用,孕妇生病同样会影响胎儿,但不能自选自用药物,一定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。 原则二:可用可不用应尽量不用或少用。尤其是在妊娠的前3个月,能不用的药或暂时可停用的药物,应考虑不用或暂停使用。 原则三:副作用越小越好。当两种以上的药物有相同或相似的疗效时,就考虑选用对胎儿危害较小的药物。 原则四:避免联合用药。能单独用药就避免联合用药,能用结论比较肯定的药物就不用比较新的药。 原则五:结合孕周用药。用药必须注意孕周,严格掌握剂量、持续时间。病情控制后及时停药。